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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09 点击次数:
  

鄂直工发[2016]15

工委各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已经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930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警醒、保护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工委书记班子的领导下,对工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

    第五条 工委常务副书记负有对工委全体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机关党委书记负有协助工委常务副书记开展工作的责任,工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负有对分管范围内的处级及以下所有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工委机关党支部书记负有对本支部所有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

    第六条 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节较轻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

  1.党组织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

  2.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不够严格的,遵守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

  3.党组织对于上级决策、指示落实不及时的。

  4.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5.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6.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7.党员履职尽责不力,存在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等现象,或者妨碍他人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党员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9.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0.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12.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对本条中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情形,按照第五条规定对该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谈话提醒、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函询、诫勉谈话和通报由各级纪检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委机关纪委通过接访、接听电话、接收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反映党组织和党员问题的线索,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制《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运用第一种形态问题线索处置表》(见附件1)。纪工委与机关纪委之间要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视线索反映对象及情节轻重归口处理。

  第九条 谈话提醒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谈话提醒要以《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被谈话人,并由专人记录(《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记录》见附件3),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谈话部门留存归档。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谈话部门留存归档。以上归档资料送纪工委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条  函询由纪工委和机关纪委根据问题情况,提出函询事项和人员名单,对工委机关处级()以上党员的函询,报经纪工委书记和工委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纪工委组织实施;对工委机关科级()以下党员的函询,报经机关党委书记和工委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函询要以《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函询回复表》见附件5)。发函部门对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由纪工委和机关纪委提出,填写《诫勉谈话呈报审批表》,并提交诫勉谈话提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领导签批后实施。承办部门要向谈话对象发送《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诫勉谈话通知书》(见附件6),告知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准备。谈话时填制《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诫勉谈话记录》(见附件7)

  工委机关处级()以上党员的诫勉谈话由纪工委组织实施,其中:对工委书记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工委常务副书记主谈,对处级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纪工委书记或其他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可由工委常务副书记主谈;对工委机关科级()以下党员的诫勉谈话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一般由机关纪委书记主谈,特殊情况可由分管领导主谈。

  第十二条 通报由纪工委以书面形式将工委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报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运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等方式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对错误和问题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又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固本强基、严守纪律规矩。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可以采取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内容主要是:党员针对本支部和党员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组织生活会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要有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要把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作为主要内容。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及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提交纪工委、工委研究后,从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工委机关各支部每季度向机关党办书面报告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台帐》见附件8)。机关党办应按季度向工委书记班子汇报、向纪工委通报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

  第十八条 工委机关党办负责对工委机关各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定期报告、痕迹记录情况。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考核要与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职尽责等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党建工作述职要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工委党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非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委机关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

 

 

  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大党员干部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力度,依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委机关实际,制定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员查风险、层层抓防控、全面促落实,全力保长效”的要求,以防范在前、预警在先为出发点,以排查廉政风险、评定风险等级为基础,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紧紧抓住“找、防、控”各个环节,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统一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责任主体

  成立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组长由工委常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工委书记和工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工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委机关党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工委机关党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工委常务副书记对全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所分管的处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领导责任,工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处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直接责任。工委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行严格的“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三、方法步骤

  1.梳理权力清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各处室对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三定”方案,对本处室行政职权、管理职责等岗位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梳理权力清单,逐项审核确定权力事项的类别、行使依据、责任主体。各处室梳理的权力清单,及时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2.编制工作流程。依据权力清单,针对每一项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按照“程序法定,流程简便”的要求,以优化权力运行路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事时间、降低办事成本为原则,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风险点、监督方式和防控措施等,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查可控。

  3.查找风险点位。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依据,以权力运行流程为主线,通过自己查找、案例分析和组织审定等方式,突出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逐一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对有经费管理、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查找在民主决策、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对人、财、物等管理岗位、有自由裁量权空间的部门和岗位,认真查找在“三重一大”方面存在廉政风险。

  4.评定风险等级。在查找廉政风险的基础上,对查找出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依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近几年来的廉洁情况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对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5.健全防控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对高等级廉政风险的防控。建立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信息收集、评估、预警制度。通过干部考察、受理信访举报、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议等方式,收集整理廉政风险信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批评教育、信访约谈、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6.加强督促检查。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方法步骤,围绕各阶段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排查防控工作扎实开展。排查工作结束时,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抽查、专项督查、作风巡察等方式,对各处室开展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出发,与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提高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工委书记班子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个处室配合抓,努力形成层层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突出防控重点。要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突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费管理使用、干部人事安排、物资物品采购、执纪监督权等方面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发现潜在的廉政风险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努力实现关口前移,防范在前,切实做到廉政风险清楚、权力配置合理、防控措施管用。

  3.注重工作实效。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突破相结合,与查补堵漏、建立完善惩防体系相结合,在查找廉政风险上下功夫,注重抓好问题整改,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常态机制,定期分析风险排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取得实效。

  附:2016年度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安排表》

    附件:    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办法附表.doc
    附件:    省直机关工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安排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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