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关于省直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
鄂编办发[2009]59号 (2009年4月17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关于“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神,为保持省直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的稳定,现对新一轮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省直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设置仍按鄂编办发[200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省直机关工委批准设立机关党委(含直属机关党委,下同)的省直部门,其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党务工作专职人员和领导职数的配备,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机关实有党员人数80人以上或机关和直属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共计100人以上的部门,可单独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正处级)1名,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
(二)机关实有党员人数60人以上、不足80人或机关和直属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共计8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部门,可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正处级)1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与人事机构合署办公。
(三)机关实有党员人数不足60人或机关和直属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共计不足80人的部门,机关党委副书记和人事处(或其他综合处室)处长(主任)由1人兼任,配1名专职党务干部。
机关党务工作专职人员所需编制,均在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内安排。
三、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应写入“三定”方案。省级群团组织参照此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