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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干者鼓劲 对诬告者亮剑

发布日期:2020-09-09 点击次数:

一图读懂两个《工作办法》

 

日前,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两个《工作办法》中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邀请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解读的要点。

 

什么是不实举报什么是澄清正名

 

●不实举报

 

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澄清正名

 

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应开展澄清正名的四种情形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五种方式澄清正名

 

●书面澄清

 

●当面澄清

 

●会议澄清

 

●通报澄清

 

●媒体澄清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限期完成澄清正名

 

●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

 

对网上的不实举报是否也要澄清正名

 

●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如何处理错告行为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诬告陷害人的处分处理方式

 

●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采取批评教育、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应从重处理的五种诬告陷害行为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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