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直工发[2012]3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9月24日
鄂直工发[2012]32号
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2011—2012年度文明单位
申报、推荐、考核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文明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2012年度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行业(系统)、省级文明单位、文明路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鄂文明[2012]10号),现就做好省直机关2011—2012年度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示范作用明显,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文化建设切实加强,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内外环境和谐优美,公益活动积极参与,且连续获得上两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或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和单位,可作为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对象。申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须连续获得上两届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2、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部门和单位,对照新修订的《湖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鄂直工发[2012]31号从湖北机关党建网上下载),按要求申报、推荐。
二、申报原则
1、坚持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被推荐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鄂发[1999]9号文件的要求,在本年度内有创建总体规划、有创建年度实施方案、有创建落实措施、有长效创建机制,创建工作力度大、变化大、成效大。
2、坚持群众满意、社会认可。被推荐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创建参与率、支持率、满意率高,社会声誉好,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
3、坚持优胜劣汰、保持先进。坚持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不搞终身制。对在本届期内创建工作措施不力,缺乏活力,工作滑坡,创建质量下降的上届已命名表彰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予以淘汰,宁缺毋滥。实行总量控制,对新申报的、提档升级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保持先进性。
三、申报程序
1、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按程序申报新一轮的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经省文明办组织复核,由省文明委确认为新一届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2、上届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须按程序申报新一轮的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经省文明办组织复核,报省文明委确认为新一届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
3、申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按照《湖北省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办法》(鄂文明办文[2010]5号)(从湖北机关党建网上下载)和《关于抓好精神文明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文明办文[2012]15号)的要求,就执行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及开展“五个一”(一堂、一队、一牌、一传播、一帮扶)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向省直机关工委申报后,由省直机关工委向省文明委书面推荐。
4、上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须按程序申报新一轮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经省直机关工委组织复核,确认为新一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新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按要求进行自查后,向省直机关工委申报。
5、省直各部门直属单位申报各级别文明单位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直机关工委申报推荐,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考评、复核,按程序命名、确认或统一向省文明委推荐。
各部门申报推荐的文明单位,要经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并将专题申报推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表》、自评打分情况(均为一式两份),一并于2012年10月20日以前报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逾期视为弃权。
联系人:张 勇:87234280,
胡振刚:87237065,
宣传部: 87233769,邮箱:gdp222@126.com。
6、省直机关工委在正式向省文明委上报推荐名单前,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考评工作及有关要求
1、省直机关工委将组成考评小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申报部门和单位进行考评。对不符合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不予推荐。考评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精心做好迎检准备,通过开展申报、推荐、表彰活动,不断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附件:
1、《2011-2012年度湖北省文明单位申报表》
2、《2011-2012年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9月24日
湖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