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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强化保障 湖北省财政厅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发布日期:2020-02-05 点击次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省财政厅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及时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

  “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湖北省财政厅积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一方面建立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另一方面启动疫情防控项目紧急采购,切实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为首要目标。”湖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迅速拿出11条“真金白银”的硬措施,加强经费筹集、加快资金拨付、加大政策落实,全面压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政治责任,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患者救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切实保障确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湖北省财政厅明确,对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负担费用。

  加强资金统筹,保障疫情防控。湖北省财政厅表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市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相关疫情防控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湖北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统筹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好专项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好基建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统筹好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集中财力保障疫情防控。截至2月1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筹集疫情防控资金57亿元,确保全省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湖北省财政厅还建立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对统筹各级财政补助和相关资金后仍有困难的,采取先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资金,绝不能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绝不能因财政责任不落实影响疫情防控。

  启动疫情防控项目紧急采购

  湖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湖北省疫情防控情况,在财政部23号文印发前,湖北省已启动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湖北省财政厅与省卫健委、省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和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疫情防控相关资金由政府采购指标调整为非政府采购指标。

  在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基础上,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安全有序。

  《通知》中再次明确,疫情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通知》要求,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根据《通知》,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通知》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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