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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2013—2014年度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3 点击次数:
    

鄂直工办[2015]9号


省直各部门文明办:

    根据省文明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行业、系统、路)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鄂文明[2015]1号)、省文明办最近调整公布的《2013—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名额分配表)、《2013—2014年度确认省级文明单位复查单位名单》(登录“湖北文明网”),现就做好省直机关2013—2014年度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文明单位的有关事项

    (一)新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对象与条件

    1.凡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单位,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并连续获得上两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或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可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2.在申报届期内(2013-2014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单位主要领导或有2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的;

   (2)单位员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新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对象与条件

   新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对照《湖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鄂直工发[2012]31号),按要求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申报。

   二、复查确认文明单位的有关事项

   (一)复查对象:上届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二)复查程序:

   1.自查申报:复查对象分别对照省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方能书面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申请复查确认。存在本通知第一条(一)2规定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

   2.审查把关:分别对照标准进行审查。省级文明单位审查的重点: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一条(一)2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情况;是否存在由于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情况;运用省级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系统的情况等。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省直机关凡新申报或复查确认文明单位,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或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分别提交申报报告和《2013—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申报表》、《2013-2014年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于3月25日前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

   (三) 组织考核。按照省文明办要求,一是进行成果转化,运用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文明创建工作考核结果。二是进行抽查。三是对新申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

   (四)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将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在此基础上,向省文明委上报推荐名单。

   (五)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开展申报、推荐、表彰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升创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联系人:张勇,电话87234280,胡振刚,电话87237065,邮箱:gdp222@126.com

   附件:1、2013-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申报表

         2、2013-2014年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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