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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机关党建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点击次数: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

  现将《湖北机关党建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315

 

 

  湖北机关党建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对推动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的作用,提高机关党建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机关党建门户网站是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的载体,是工作交流的平台、信息发布的平台、形象展示的平台,是省直机关的“党员之家”、“党务干部之家”。

  第三条 湖北机关党建门户网站由省直机关工委委托荆楚网设计,省直机关党建信息中心(挂靠在研究室)负责具体的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湖北机关党建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与湖北省直机关工委的机构职能相对应,信息内容主要由省直机关工委各部、处、室、省直工委党校,以及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办负责提供,上报稿件内容应与各部处室(各单位)党建活动相关。

  第五条  网站设置栏目内容及分工:

  办公室:负责编辑提供重要活动、通知公告等栏目的内容;

  组织部:负责编辑提供组织战线(教育培训、党务活动、人事任免、党务问答)、党建专题等栏目的内容;

  宣传部:负责编辑提供宣传之窗(文明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普法天地)、先进典型、党员干部教育基地等栏目的内容;

  研究室:负责编辑提供党建调研(理论探讨、党建学会、电子杂志)、领导讲话等栏目的内容;

  纪工委(检查处、审理处):负责编辑提供反腐倡廉(纪检动态、巡查工作、党内法规、监督曝光、作风建设)等栏目的内容;

  省直工会:负责编辑提供工会之家(动态信息、工会工作、职工风采、女工天地、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栏目的内容;

  团工委:负责编辑提供省直青年(团情动态、青年青语、志愿活动、评先表彰)栏目的内容;

  妇工委:负责编辑提供巾帼风采(妇女要闻、巾帼建功、女性天地、工作动态、关爱维权、公告通知)栏目的内容;

  老干处:负责编辑提供夕阳正红(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机关文化(健康养生)等栏目的内容;

  机关党办:负责编辑提供机关文化(文体活动)栏目的内容;

  省直党校:负责编辑提供省直党校(党校简介、培训动态、理论前沿、党校文化、校务管理)栏目的内容;

  信息中心:负责编辑提供高层声音(中央精神、省委部署)、工委简介(领导致辞、工委职能、领导简介、机构设置)、重要文件、市州党建、学习平台(讲座报告、他山之石、视频在线)等栏目的内容。

  第六条 关于要闻头条、重要活动等栏目的内容由信息中心或各机关处室主动约稿。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省直机关工委各部处室、工委党校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从事信息的审核、上传工作;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办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从事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并将信息联络员的基本情况按照要求上报至工委信息中心。

  第八条 栏目内容的审批和发布:

  省直机关工委各部处室信息上传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传内容,制作电子文档→部处室负责人审核→部处室信息员负责上传。

  省直各单位信息上传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传内容,制作电子文档单位信息员上报至工委信息中心(或对应部处室)信息中心(或对应部处室负责人审核→信息中心(或对应部处室)信息员负责上传。

  第九条  工委班子以上领导同志的信息上网,由领导同志本人把关后上传。

  第十条 省直机关工委各处室的日常工作信息在工作完成后的3天内上传网站。重要紧急信息,经分管处室以上领导批准后及时上传网站,重要活动由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上传至网站。

  第十一条 工委各处室、省直各单位要积极踊跃投稿,努力提高本处室和本单位的投稿数和上稿数,同时要组织本处室和本单位同志积极关注机关党建网,保证机关党建网的点击率。工委信息中心将定期对工委各处室、省直各单位的投稿数、上稿数、所投稿件的点击率和差错率以及投稿的及时性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   涉及省直机关工委已公开的现行文件上网发布,不需单独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网络信息审批制度,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和网上办公系统内传输下列信息:

  1. 反对宪法和党章;

  2. 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

  3. 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祖国统一的;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 涉及单位和党组织秘密的;

  11.不宜公开的统计数据;

  12.未经证实或者容易引起歧义、引发争议的;

  13.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不得登陆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对网站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十五条  网站工作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并对各部处室(单位)及直属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账户及用户口令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各单位、工委各处室、工委党校每月发布信息不少于10条,鼓励市州机关工委踊跃投稿。省直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栏目发布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信息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对超额完成的部门进行奖励。各单位信息工作纳入年终基础台账进行考核,各处室信息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评选表彰优秀单位及信息员,并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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