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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管理正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根据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和重点内容开展学习教育,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基层党组织应当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使用正面清单
  1.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2.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正面清单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计划备案管理。
  (一)实行计划管理
  1.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2.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审定。
  3.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4.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二)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1.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要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就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外聘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活动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2.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
  (三)加强活动组织
  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原则上不到省外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并应优先选择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确定的教育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共交通方式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落实八项规定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不得接受外单位宴请,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交纳餐费。
  (四)及时报销结算
  1.报销党建活动费用,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销审核。
  2.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3.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列支。
  (五)加强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2.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的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清单的行为。
  3.有违反本清单的行为,由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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