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自行脱党和退党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14 点击次数: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员自行脱党,应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处理。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因此,党组织应尊重党员退党的权利。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应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
(1)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同意,不要强行挽留;
(2)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同意退党的决定;
(3)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党籍的,尽管本人退出退党,也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对于平时表现好,只因对某些问题想不通,一时冲动,或因年老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党组织要对其教育,在其有了正确认识,主动撤回退党申请后,可不做退党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应适当延长其预备期。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告退党,是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纪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的党员不属于违犯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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