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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工委贯彻《省委惩防体系建设2013--2017年实施办法》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9-09 点击次数:
    

鄂直工文[2014]3号

省直机关工委贯彻《省委惩防体系建设2013--2017年实施办法》

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和湖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积极推进省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省直机关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对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下发了《实施办法》和《“两个责任”的意见》,并采取一系列举措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机关工委作为省委的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落实《实施办法》和“两个责任”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突出“五个两”的工作重点,切实推进《实施办法》和“两个责任”的落实,即强化“两个坚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力度统一论。担当“两个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执行“两个为主”: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把握“两个节点”: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重大节日。重点抓好“两个四”:反“四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兴“四风”(大兴好学、亲民、清廉、尚能之风),推动省直机关在落实《实施办法》和“两个责任”中当标杆、走前头、做表率。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党组织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抓好责任分工,明确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常务副书记、其他班子成员、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的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一)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对省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主责,负全责,是省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自觉承担起落实《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为省直机关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

    1、用人之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省直机关工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选好用好干部,坚决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纠正之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切实纠正本单位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3、惩防之责。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4、支持之责。支持省直机关纪工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执纪办案,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管理之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工委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定期听取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省直机关工委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任务分解,明确单位领导、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的第一责任

    1、组织领导之责。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工委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直机关纪工委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省直机关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

    2、撑腰壮胆之责。大力支持省直机关纪工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推动省直各部门、机关各处室及省直机关工委党校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做到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学习教育之责。带头学习党章,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带头为机关党员讲廉政党课,带头参加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支持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的开展。

    4、监督管理之责。及时全面掌握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其他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表率,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5、检查考核之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对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和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6、以上率下之责。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带头遵守各项纪律,带头落实“三重一大”的规定,严格按制度办事,不直接管理人、财、物,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为省直机关工委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做出表率、树立标杆。

    (三)省直机关工委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部署落实之责。协助配合常务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分管处室实际,组织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措施,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同检查。分析研究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全面掌握分管处室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时向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支持查处之责。支持省直机关纪工委对分管处室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信访调查等工作。

    3、督促指导之责。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完成分管处室各项目标任务。

    4、检查考核之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对分管处室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5、以身示范之责。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为省直机关工委干部当好示范。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四)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责任(含机关党委和党支部)

    机关党委及各支部是省直机关工委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的分主体,各支部书记是本处室推动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1、学习教育之责。组织机关党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积极宣传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决策部署。定期组织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完善并落实机关和支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

    2、监督管理之责。及时全面掌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机关党员廉洁从政情况,加大明察暗访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机关党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3、服务保障之责。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切实掌握和分析机关党员思想动态,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护机关党员检举、揭发、控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正当权利,防止遭受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发生。对党员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罚进行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4、指导支持之责。机关党委要及时听取各支部和机关纪委工作汇报,对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积极解决各支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机关纪委对各支部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信访调查等工作。    

    5、协助配合之责。协助配合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分解和制定机关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积极组织实施并推动《实施办法》和“两个责任”的落实。分析研究机关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全面掌握机关各支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时向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监督责任

    (一)省直机关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省直机关纪工委在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协助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推进惩防体系《实施办法》的落实,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和纪律执行工作。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情况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1、协助协调之责。按照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省直机关工委及时分析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督促检查省直机关工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督促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落实。

    2、维护教育之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监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系列活动,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和廉政文化进机关。

    3、推进作风建设之责。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4、查处案件之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5、监督检查之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省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常务副书记以及其他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机关各处室和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履行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配合组织人事、财物等部门对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6、受理保障之责。受理、核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党纪处分。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运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二)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维护教育之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监督检查之责。监督检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协调之责。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各支部,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之责。协助省直机关纪工委检查、处理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保障之责。受理对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的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机关工委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领导小组,由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郭玉吉任组长,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刘刚、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胡铁军、项水伦、于春利任副组长,各支部书记(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纪工委,刘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省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2、建立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本年度省直机关工委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情况,并向机关党员干部进行通报。

    3、制定《省直机关工委落实省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实施办法任务分解方案》及《省直机关工委贯彻落实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将责任分解到各支部。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对机关干部进行廉政提醒和谈话。建立支部书记述职述廉制度,各支部书记每年向机关干部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将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情况纳入省直机关工委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4、积极支持省直机关纪工委执纪办案,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5、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加快推进“三转”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省直机关纪工委转变职能,不安排与省直机关纪工委业务无关的工作,为省直机关纪工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执纪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对省委关于省直各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再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的要求,尽快落实到位,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其他成员兼任。

    6、选优配强机关纪委书记,推动省直各单位认真落实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职能融合、工作结合、力量整合;进一步加大对机关纪委书记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的力度,切实提升机关纪委书记能力素质。

    7、省直机关工委机关要在落实《实施办法》及“两个责任”中发挥示范作用,大力纠正为官不为等现象,抓好履职问责,带头开展争做“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干部的活动。

    8、切实加强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纪检干部要带头执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大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建立与机关纪委领导工作机制、与机关党委协助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机制、学习交流机制、重点任务立项推进机制、“八不承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教育严、管理严、查处严、问责严、自律严。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全面提升能力素质,用铁的纪律和过硬能力打造反腐倡廉“铁军”。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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