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报送省直机关纪工委审批的报批案件和备案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做好与省纪委派驻省直机关各纪检组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调配合。5月10日,省直机关纪工委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出台了《省直机关违犯党纪报批案件和备案案件提前沟通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正式下发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和抄送省纪委派驻省直机关各纪检组,《办法》共分为七条,明确由省直部门机关纪委沟通与办理。办法从报批所属处级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备案所属科级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案件以及所属科级及以下党员违犯党纪等其他重要或复杂的的案件,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报批、报备之前,需要提供相关三种类型的案件材料,即:(1)结论类材料:初核报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组织处理或政纪处理意见材料等;(2)程序类材料:初核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两规”审批表、案件移送审理审批表、领导有关批示等;(3)证据类材料:违纪线索来源材料、受审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言词证据、书证物证、暂扣封存款物文书凭据等。所列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等,省直部门机关纪委与省直机关纪工委应提前沟通意见。
省直机关纪工委收到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报送的材料后,如材料完备,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案件复杂或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将视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以征求意见案件方式办理的,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总之,《办法》通过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大大提高了省直机关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