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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赴湖北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点击次数:
  

鄂财行一发[2016]23

  省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赴湖北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运用湖北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鄂直工办〔201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赴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经费开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单位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赴红安七里坪镇、洪湖瞿家湾镇、大悟白果树湾·宣化店、荆门大柴湖、鄂州长港镇峒山社区、武汉东湖高新区、武汉百步亭社区等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经费管理。

  2.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开展活动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租车费等。上述费用中,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从差旅费中列支;租车费从公车运行维护费用中列支。

  3.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学习教育计划,科学安排学习教育活动,严格经费开支管理,并建立学习教育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前,必须如实填写学习教育活动审批单(见附件),并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学习教育活动应坚持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以及有关纪律要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教育目的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到教育基地范围以外的地方考察,严禁从事与学习教育活动无关的内容。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严禁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接受基层单位吃请;不得接受基层单位礼品、礼金、消费卡、土特产;严禁活动期间大吃大喝、饮酒、公款旅游、带彩娱乐、参加经营性娱乐健身活动等;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食宿、用车、活动等负担,基层单位协助安排食宿的,应缴纳餐费、住宿费。

  4.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一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集中租车的,应事先报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优先通过单位应急公务用车或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保障平台租车解决。开支交通费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是在武汉市外开展活动,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内差旅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执行,并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学习期间自然天数发放每人每天50元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如集中租车(不含出租小汽车),租车费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公车运行维护费用中列支,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是在武汉市内开展活动,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如自行前往,可凭市内交通费票据在每人每天5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如集中租车(不含出租小汽车),租车费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公车运行维护费用中列支。

  5.学习活动需开支伙食费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是在武汉市外开展活动,可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就餐。不便安排集中就餐的,可按学习期间自然天数,发放每人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费。

  二是在武汉市内开展活动,可按照每人40元标准安排集中就餐一次,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

  6.在武汉市外开展活动无法当天往返的,开支住宿费按照省内差旅住宿费规定执行。

  7.学习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伙食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须严格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组织的教育活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专此通知。

  附件:赴湖北省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审批单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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